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应松年
我的发言题目是“企业创新发展与法治政府建设”,现在我们的祖国一场“大众创业、万从创新”的浪潮正在中国兴起。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仅要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要释放社会创造力。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传统的经济稳步的增长动力正在减弱,但是,资源有限,人的创造力无穷,新的最重要的增长点之一,就是解放人自身的创造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的策略”。这是总理在这次工作报告中提出来的。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新时期,就区域而言,城市首先发动。据统计,我国已有230多个城市明白准确地提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其中42个城市被批准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农村的创新活动也在逐步展开,城镇化就是这里面之一。创新的内涵极为丰富,包括思想观念、发展模式、机制体制、科学技术、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以及城、乡管理,企业治理等众多内容。在创新主体中,中小企业是其中的主力军,包括以大学生等90后的年轻创业者、留学归国和科学技术人员创业者等等。就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占全社会就业的80%以上,创新成果占70%以上,创新应该是企业家精神的本质。
当然,创新要良好的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在中国现实环境下,这一切显然都与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分不开,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最重要的内涵和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形成和发展。
在政府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中,政府应该是主动的一方,这就需要摆正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必须明确,政府要做的和能够做的,是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鼓励和激发企业的创新精神,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改革一切束缚企业创新活动的规定和行为,要通过多项制度,帮助和保护企业创新,不断带领企业创造和运用新科技。同时也要制定规范,建立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创业和竞争规则,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总之,政府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承担着极多的任务,实际上,我国在创业创新方面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政府负有很大的责任。
政府目前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要在全社会宏扬创新观念,建立自主创新文化。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首先要实现创新文化的复兴,逐步使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发展方式的“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摒除单纯追求名利、官本位的功利思想,努力营造一种推陈出新、勇于探索、实事求是的社会氛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自我价值的有利环境。
创新,本身应该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失败是成功之母,要提倡探索精神,建立容错纠错的机制,鼓励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勇于再战。
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必然涉及的话题。要创业创新,就必须破除一切束缚创业创新的旧体制、旧制度,激发人民的创造潜力,这应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衡量的重要标准。
从法治的要求说,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首先应思考的是法律应该授予政府哪些权力?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正在进行的“简政放权”的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厘清哪些权力应该还给市场、社会,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该怎么样划分等等。在实践的基础上,最后都要通过法律规范确定,这对实现社会创新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正在制定的权力清单制度,是将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正在行使的权力,经梳理后全面登记公布,让政府自己,也让企业、社会和公民知道该政府在行使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以达到公开透明。
对于权力清单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还应该对这些权力的授予是否适当、合理进行研究。要对政府职能进行统一的考虑,最后形成组织法的体系,把鼓励、支持和引导创业创新纳入组织法,成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还有一个是关于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已在2003年制定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也就是简政放权中的“放权”。法律明确规定了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许可,地方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许可。要去除那些不该设定许可的事项。其中就有对创业创新起束缚或阻碍作用的。这一清理工作已取得巨大成就,但至今还没完全完成,并且还有一些采取改头换面的办法重新设为许可,甚至违法自设许可的现象。
《行政许可法》还对申请许可的程序,从精简和便民的方面作了规定,各地还成立了行政大厅,取得显著效果,但行政机关自设的前置程序仍随时可见,严格监督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而这在破除对于创业创新的束缚来说,正是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于财税政策,要继续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力度,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市场、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挥”作用。国家已经设立了400亿元的新兴起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启动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还有中小企业专项基金等。依据情况,还可设立面向高校毕业生创业、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相关基金。在加强财税支持力度的同时,必须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监管,做到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依法办事。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营造法治的市场环境,其中很重要的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法律体系,使失信者无利可图、寸步难行,使诚信者受人尊重,一路畅通。这对创业创新者至关重要。要建立社会的诚信,行政机关自身必须严格坚守诚信,做出榜样。
在行政系统内建立解决争议的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保护创业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重要。此类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解决与行政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仲裁等,这些制度现在看还都要进一步完善。
总之,在推进事关我们国家发展前景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伟大事业中,首先要有创业创新者的自强不息、奋斗不止,同时也需要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最重要的是,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将推进创业创新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来促进和保障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原IBM 大中华区高级法律顾问,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2015年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主笔 唐功远
谢谢大家,现在看一下一带一路的路线,中线有中亚、西亚,往南有东南亚、南亚,另外海上二十一世纪丝绸之路是往南直到南太平洋,再往西一直到欧洲。所以一带一路实际上包含了全国非常广阔的区域,目前在规划的区域里面包含了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这样广阔的领域里面,中国企业要走出去,走到这样一个广阔领域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来开展投资和经贸活动,这个机遇到底有多大?根据中国政府的估计,在今后5年当年,中国从“一带一路”国家进口的商品估计在10万亿美元价值,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回超过5000亿美元,我们会有5亿人口的人次出国,旅游或者是经商,这样不管是从商品贸易还是跨国投资,还是从人员的进出国境,是这样大的一个数字。
商务部公布的2015年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一带一路”数据增长非常快。2015年“一带一路”49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投资金额达到148亿美元,同比增长18.2%,投资主要流向是新家坡、哈萨克斯坦、老挝等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2015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3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亿,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比总额45%,同比增长6.7%。
在“一带一路”国家的产业投资方向,主要是技术设施、卫生通讯、煤碳油气、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商贸物流、跨境电子商务、资金融通等等。
根据新京报的报报道,目前已有80多家央企布局“一带一路”,前8月投资同比增长48.2%,这个数量非常的大。可以清楚看见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机遇。在2013年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发展的策略,在短短的两年当中,随着丝路基金和亚投行的设立,带领着中国企业大量走出去,我们总是说机遇永远是和风险并存,“一带一路”的国家,这60多个国家其中大部分国家都是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而且这60多个国家名义上也属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但是他们其实不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这些国家有一些可能还不是很稳定的,像中亚、中东还面临着恐怖活动等等风险,还有一个因素是说,这些国家的宗教在整个国家政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和经商,所面临的风险和到北美和欧洲这样的发达国家是不同的,我们对这些国家的法律熟悉程度跟欧美国家也是不一样的。
这是经济学人的智库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总体风险做了图示,它是用颜色的深和浅来表示风险的高和低,比如深颜色的地方,从40—80的区域,从“一带一路”国家来看,多数国家的分数是在40—80,这个区域的国家商业上运营风险是比较高的,所以我们到这些国家投资,在抓到机遇的同时,会面临着更多的风险,这个风险很典型的是政治风险,目前政治风险所见所闻已经充分看到了。
针对这样的一些情况,由法治日报下面的中国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联合发起,我们起草了2015—2016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调研报告,这个报告我看有些同仁已经拿到了。在谈论第二个问题的时候,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遇到什么法律风险,如何来解决这些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危机,我想通过这样的一些数据来给大家做个介绍。
我们通过“一带一路”的国家,还包括一些其他的国家,对于中国的120多个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跟相关访谈,其中有120个企业对问卷做了回应,问卷里面提出了很多很详细的问题,我们从这一些数据来进行梳理分析,最后得出了一些如下的资料。
从调研当中能够正常的看到,我们现在对外投资,中国企业走出去有13个主要的风险点,由于时间问题,我就不一一来说风险点。这里面较为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审查,也就是说中国企业走出去会面临着很多的外国政府审查,这个审查依照我们的调研包括几个维度,一个是东道国政府的反垄断审查,东道国政府的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调查,东道国政府的环保审查,东道国政府的反欺诈调查,还有信息公开披露等等,这样一些方面都是跟东道国政府相关的审查,从调查数据分析来看,审查中国企业比较多的一个是东南亚国家,再一个是澳洲,同时还有北美,从调查的数据分析来看,是这样的情况。
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果逐一来说,刚才说到政府审查,然后是税务的合规和税务的稽查、劳资纠纷、民事纠纷、争议解决,涉法问题最重要的包含这几个大的方面。
关于税务的稽查,这是在国外现在遇到的非常大的问题。受访企业问卷反馈回来是说,税务操作不能够满足当地政府合规要求的占43.8%,也就是说我们走出去的有43.8%的企业回应说税务操作不能够满足当地政府的要求,其中还有一些方面是调查问卷当中大家反映不能满足当地政府要求的,一个是不当的税务披露,这个占18.8%,另外一个比较高的是不当的避税规划,这个也占18.8%,同时境外的税收项目管理混乱,这个占25%,当地政府的税收歧视,这个占31.3%,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走出去的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着这些问题。
下面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我们面临的纠纷,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在跟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当地企业、当地员工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也是非常多的,数字也是非常多的,50%的企业遇到了民事纠纷,这些纠纷包括什么?一个是包含股权、合同、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这都是纠纷多发的几个区域。对这些纠纷的解决,现在企业的反馈,多数是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而在仲裁和诉讼启动之后,有多数的纠纷是通过和解方式获得解决,其中有50%的企业回应是争议是通过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解决。
关于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如何来解决这些纠纷?由于时间的关系我没办法详细来说了,我想强调的一点就是说,因为现在中国跟很多企业,中国从1982年开始,我们已跟13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也就是对我们的投资保护,同时我们还跟很多国家现在已经签订了自贸协定,在这些协定里面,对于投资争议的解决,中国多数是规定通过专设仲裁庭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在解决我们对外投资中起的作用慢慢的变大。关于详细的细节内容你们可以看一下我报告里面的数据。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遇到这样一些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法律的风险,在国外的争议很重要的方面是说,发生争议以后如何来解决。刚才提到在“一带一路”国家,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同,因为我们对当地法律的了解程度不够高,所以说这些纠纷争取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取靠当地法院去解决,可能对我们是更加有利的,提交国际仲裁,或者是专设仲裁庭来进行解决,可能对我们是比较有利的。
中国走出去的企业要加强和完善跨国公司架构的建设。大家想一下,外国公司到中国来的时候,他们都是以跨国公司的模式走到中国来的,不仅仅是光有一个做生意的部门,只是一个做生意的组织,更多是还有很多职能部门,比如政府部门、税务部门、公关部门,作为跨国公司来说,这些职能部门都是非常完备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也应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这样就避免前面提到的,在国外遇到的政府审查问题、跟税务机关的纠纷,跟当地劳工所产生的一系列争议,通过我们的职能部门建设可以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另外一方面我们提议的是说,我们现在看到了外国企业走到中国来的时候,实际上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走到中国来了,很多外国的投资都是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进行服务的,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是否也应该把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同时走出去。
亚投行慢慢的开始运作,看一下世界银行的模式。在世界银行下面专门有解决A国和他国之间的投资争议机构,我们是否也考虑在亚投行下面设立自己的投资争议解决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把一些话语权,制定规则的权力,解决纠纷的机构同时提升到比较高的水平,真正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参加国际企业治理,增长我们的话语权,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使中国企业能够健康的走到国际社会上去,来实现我们走出去的目标。
很高兴参加中国法治论坛。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管理的人,所以我今天谈到的话题是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按照习的话说,有什么样的问题改什么样的问题。当前国企改革中面临的明显问题是什么呢,22号文明白准确地提出,当前国有企业任旧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国有企业独立市场地位没有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但是这样一些问题又是企业自身难以突破的,需要改善国资监督管理体制来推动,也就是说国企改革必须国企监管体制改革先行。一个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否健全用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监控。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决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升公司效率,增强企业活力。”
企业能否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是其能否真正成为市场独立主体的重要标志。从我省国有企业的情况去看,当前国有企业独立市场地位缺失严重:
一是自主经营地位缺失。董事会的独立性、专业性与规范性得不到保障,董事会作为股东利益“代表人”、重大事项“决策人”、选聘企业经营班子“负责人”的核心职能得不到落实,国资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充当了董事会的角色,企业的领导班子只充当了经营管理层的角色。
二是自负盈亏的责任落不到实处。由于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所以自负盈亏的责任也没有正真获得很好落实,中长期激励机制亟待建立。省属企业领导班子薪酬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度、经营业绩好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挂钩不够紧密。作为体现员工工作优劣的绩效薪酬也由于考核不够科学以及思想观念原因,没有很好地拉开差距,“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三是自我发展地位缺失。国资委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事务管得过多过宽过细。按规定,国有企业涉及企业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的策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方面的16项重大事项,都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备案;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项目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其结果是直接极度影响企业的自主决策和自我发展。
四是自我约束能力不够。国有独资和一股独大问题突出,省属企业层面基本都是纯国有,董事、监事、高管都是国有利益的代表,没办法形成真正有效的制衡,直接引发自我约束能力不足。
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无疑需要企业自身努力,但国企改革和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又是企业自身难以突破的。比如人们经常讲,中央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三句半是需要政府来解决的。实际上,国企改革的不少重点难点问题,如公司治理完善、高管人员选用、收入分配水平等,目前都是企业自身定不了的。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都一定要通过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来推动。因此,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国企自身改革突破影响活力和竞争力的若干障碍,另一方面,更一定要通过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来促进国企改革。
二、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搭建国有资本监管、运营的体制创新平台,尽快确立国企独立市场经济地位。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首次对外明确两类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第一类是新组建,“主要是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类是改组组建“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改组设立,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目前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机制,一是以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为管理对象,“管人、管事、管资产”,管理着一个企业群,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这是诸多体制性矛盾的焦点;二是从法律和财务意义上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建立,政府对国企是行政强约束,财务软约束;三是国有产权基本不具有流动性,有进有退的调整很难实质性进行,资本效率较低。这种国资管理机制,在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很难融合,亟待改革完善。
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当前存在两个尴尬的身份,这也是下一步国资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突破的地方:第一个是法律身份尴尬。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既是出资人身份又是政府特设机构,而政府特设机构是不能作为民商事法律主体的;第二个是“老板+婆婆”的身份尴尬。出资人体现的是所有权,同时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又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监督管理权。
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就需要转换角色,实现“老板+婆婆”的职能分离。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组、运营过程中,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职可从三个方面做转变:
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应重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的权力,通过合理界定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职权,避免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尴尬。总之,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方向性管理和宏观管理,而不是具体经营、投资事项的审批。
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有助于把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老板”和“婆婆”职责分开,把监督与管理、监督与运营分开,形成权责清晰的三个层次架构:第一层次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管,好比赛场上的裁判;第二层次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负责持有、投资、运营国有资本股权,好比比赛场上的领队;第三层次则是众多的国有企业,好比比赛场上的队员。这样的架构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职责边界,有利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通过政企分开使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发挥作用。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可以借鉴淡马锡公司的成功经验,大力加强董事会建设,使之成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经营的灵魂。
一是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要充分考虑到合理的专业相关知识结构、从业背景等,真正注重能力选人而不是单纯按资历选人;
三是授予董事会充分的经营决策权,保障决策的及时、高效,以适应市场之间的竞争需要。
目前,广东省属企业已具备全方面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基础和条件,可完全在借鉴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决定》“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逐步建立外部董事过半、制度科学、运作规范、充分代表出资人利益的董事会。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规范董事会建设,将投资权、人事权、薪酬权等部分出资人权限授予董事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根据《决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的要求,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选任逐步实现组织考察任用和市场选聘相结合,并根据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和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对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支持企业从国内外选聘一批进取心强、风险控制水平高、对市场反应灵敏和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高素质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怎么样处理好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党委会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的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是深化国企改革的根本原则和要求,《指导意见》将“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的发挥”,列为国企改革的四大主要目标之一。
为了保障党组织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指导意见》还提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合乎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能够最终靠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合乎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所以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我国在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改革中为保障党组织充分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走出的深远一步。国有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坚持将党组织与企业管理紧密结合,形成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党委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充分的发挥党委会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同时,我们也必须正确理解“双向进入”的内涵,这不是要企业党组织凌驾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之上,更不是强化党委书记个人的权力。“双向进入”的意义在于使党的工作与企业决策、管理等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党组织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应至少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重心应在“参与”上。企业党组织定位明确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而非经济核心。党组织不能干涉企业经营管理,党委会要精准把握自身在企业中定位,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代替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
二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是全方位参与,而是重心放在政治领导,严格把控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实施,符合标准要求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主体为党组织,决策意见是党组织的意见,不能简单把部分党委成员决策等同于党组织决策。
概括起来就一句话,“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以管资本的方式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首先,管资本首先是要管回报。资本的基本属性是逐利,管资本首先要体现追求资本回报。
其次,管资本就是要管配置。利用资本的流动属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将国有资本更多配置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配置在能够支持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的领域。
第三是要管股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来行使与股权份额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股权转让、重大决策和选择董事的权利。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原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卫华
作为企业界的代表能够受邀参加这么高大上的会议感觉到很高兴。我这样的一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刚刚过去的春节,我回河南老家过年,接触了很多企业的朋友,有很多中小企业因为正徘徊在死亡边缘,通过银行融不到资,通过民间借贷,但是利息非常高,把很多企业扼杀在萌芽状态,问题很严重。我作为金融公司的代表,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我们的看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格力企业和华为这样的大企业,但是我们更需要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他们是企业的主力军,他们解决了80%以上的就业,这涉及到社会稳定的问题。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面临着“三山三门”,即“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和“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
一是中小企业内部环境较差,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中小企业管理上的水准较低,资本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公司产权结构和结构治理及内部控制都不太完善,现代经管理念不强,经营随意性较大,市场预测、开发的能力比较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加之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随意性大,信息不透明,在其融资金融机构难以了解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二是金融机构现有体制及业务模式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在为公司可以提供融资服务时,大部分融资机构为降低自身的风险一般会要求企业以优质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但是中小企业一般缺少足够、优质的抵押资产,承债能力会比较低,大多不符合金融机构要求。而实力较强的大企业一般又不愿意为中小企业做担保,所以就非常麻烦,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较窄,而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没有办法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目前我国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因资金实力、企业实力等原因,大部分无法发债,也无法通过股票等方式获得外部资金,直接关闭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大门,主要融资渠道仍是商业贷款,但由于规模较小,银行金融机构只愿意为其提供短期贷款,贷款成本也远高于长期贷款。
三是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强。1998年中央正式提出要“增加向中小企业贷款”。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入制度和体系建设阶段,特别是2002年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得到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缓解。但是,相比于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公司集团出台的扶持政策,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仍尚未形成足够的重视,缺乏配套的专门为其提供服务的优惠政策。此外,我国担保体系还不健全,虽然各地政府陆续开始探索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少,并且担保的种类和数量远远不能够满足需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首先,金融机构必须观念创新。金融机构应辩证地对待大、中、小企业关系,实际做到以效益为中心,走出以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作为融资依据的误区。对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应一视同仁,慢慢地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比例。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资金投向,适当下放中小企业融资审批权限,修订企业信用等级评判标准,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其次,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开发新型金融理财产品,简化流程,给予中小企业融资更多优惠,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政策方面,制定专门的客户评价标准和准入范围;审批机制方面,开辟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一些较优质的中小企业,相应地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为中小企业融资设置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程序、单独考核评价体系、单独的风险管理体制等,通过单独的管理对中小企业提供“贴身”服务;担保机制方面,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开发新的产品,比如上下游企业相互担保,放宽抵押资产范围,探索采用非货币性资产、股权、商业汇票、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问题;激励机制方面,为中小企业设立创新激励机制,对效益和潜力高的企业,可实行“综合授信”,循环使用;产品服务方面,根据中小企业资金分期回流的特点,设置相应还款安排,减轻中小企业集中还款的压力。
再次,金融机构应创新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中小企业提供从企业创办、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金融服务,包括投资分析、项目选择、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市场营销等全方位、一揽子的一条龙金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顺利度过创业初的困难期、起步后的发展期。
正是遵循以上的思路,中国华融发挥多元化金融服务优势,打好业务组合拳,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首先,我借这个机会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华融的基本情况。为何需要介绍呢,因为中国华融可以说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家救助型的金融机构,1999年成立之初,就承担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任务。对33450.9亿元政策性不良资产实现了顺利处置,完成了财政部交给我们的任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华融成功实现了转型、改制、引战和在港上市,目前,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32家分公司,旗下拥有证券、金融租赁、湘江银行、信托、期货、华融国际等多家平台公司,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坚持理念引领,中国华融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作为践行社会责任的现实选择。
作为央企,中国华融积极加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加强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主动抓住机遇,创新模式,挖掘新的业务与产品、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在支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寻求共赢、一同成长。中小企业一直是中国华融重要的服务对象,我们最大的集团客户就是一家非公有制企业,而且我们的单一客户中,中小企业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公司配合地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加强政企合作,为企业重新定位,专门设计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策略和运作方式的产品,搭建投融资平台,创新产品,适时推出中小企业救助计划,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重组、资产管理等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相比,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是中国华融最大的竞争优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现代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已拥有21家子公司,具有“品牌、牌照、网络、资源、专业”五大优势,形成了以不良资产管理为核心,融银行、租赁、证券、信托、置业、投资、基金、期货等多元化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可以打业务“组合拳”。从多元化业务平台的完整性、成熟度,各个金融业态实力的均衡程度综合看来,中国华融无疑具有商业银行不能够比拟的独特竞争优势。可以依托这些服务平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充分的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通过提供金融租赁、银行信贷、信托、基金、股权、债权多品种金融服务,重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
一是大力开展非金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迫切融资需求。在与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反复汇报沟通的前提下,中国华融非金业务由点到面,全线推开,成为拉动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稳健增长的引擎,非金业务的迅速发展,是中国华融积极践行国有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体现,为逐步推动该业务模式,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印发《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将非金业务纳入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
二是积极拓展轻资本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国华融是首家用商业化重组债权资产构建资产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轻资本运营模式的创新尝试,通过将部分资产出表,优化资产负债模式,截至2015年7月31日止,我们发行了华元一期、华元二期、新锐一期等三期资产证券化产品,累积金额79.8亿元,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
三是不断拓宽融资准入条件,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准入标准,如项目债务人或保证人为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可仅提供保证担保,对抵质押担保措可不作强制性要求,注重对融资企业人品、产品的考量,减小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四是探索互联网金融方式,利用淘宝平台做资产推介,充分挖掘小微企业“小、精、专、新、特”的特点,为小微公司可以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五是充分的发挥组合拳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近年来,中国华融凭借分公司和子公司各自金融牌照和专业方面技术的优势,整合集团旗下丰富的产品条线形成产品集群,从而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中小企业的融资主体地位没有正真获得很好的体现,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担保和直接融资还存在比较多的法律阻碍,有关规定法律还没有充分的发挥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在法律的诸多限制下处于一个很小的范围,非法集资等在法律上的定性仍然不明确;2、民间融资在法律上缺乏应有的依据,合理空间在法律规定下受到打压;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很难,在严格法律规定的限制下,中小企业无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4、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其难以获得充分的担保而造成融资困难;5、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完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少。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完善,从而逐步形成中小企业融资有关规定法律保障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理财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应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加快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必要时刻指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国家要为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其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制定。结合实际发展状况显而易见,我国对有关规定法律的制定采用的是边探索、边立法的方式,尽管这样的形式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保障了法律和法规的制定符合现实需要,并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但长此以往,也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从而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因此,要转变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地更新信用担保法律和法规,对原本法律条文中不足之处做补充,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进,从而形成一系列可靠的、实用的法律保障。使中小企业动产担保制度有实际操作性。根据担保法的国际发展潮流,非常有必要依照担保实践,制定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应收账款与存货担保制度,以能够使缺少不动产担保物的中小企业更方便地融资。
按照国家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立足国情,紧密联系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科学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制度框架。总体设想是:在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互助性担保为辅助,能够有效控制、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及时制定有关规定法律,建立规范、完整、有效的征信法律程序,使征信数据采集和开放的法律问题得到解决,并处理好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问题与做好个人隐秘的保护。
首先,依据新《公司法》的内容,进一步简化设立有限公司的程序,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并以此吸引更加多国外资金融入到本土投资项目中。其次,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内容,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长期资金市场。例如,将已经趋向成熟化的股票融资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层次的市场,明确划分融资者、证券投资者及中介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同时,针对不同市场的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力度等也要有所区别,各个层次市场之间相互区分但也相互沟通,业绩好的上市企业能提升一级市场,同样业绩相对较差的上市公司则降低一级市场,以此营造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构建完善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体系,确保中小企业融资能够顺顺利利地进行。最后,完善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等的法律和法规建设。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作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硬骨头”,总是“久啃不碎”“久谈不治”,我认为,这一难题的破解,既需要企业本身弥补自身“短板”,增强融资能力,也需要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建立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更要求我们法律人一起努力,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健康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有机会真正扫除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种障碍,促进中小企业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集团总法律顾问【美】Nima Masroori(龚哲平)先生
非常荣幸今天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参加这个会议,作为一个企业家,我们很珍惜这样参加学术界和政治界的分析和研究。这个论题非常的广泛,当时我刚看的时候,我自己在想,从哪个角度去讲,本来想这个会议上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中国法律体制、中国法律知识经验很丰富,远远要比我了解中国的法律情况。所以,我今天希望展开几个话题,提出若干问题,希望在后面几年,可能在研究过程中能够继续一起去探讨,一起收集信息和分析。
我是90年代来到中国,那时候我19岁开始做律师,在澳大利亚,从澳大利亚来到中国大概工作2、3年。主要驱动我来中国的目的,我那时候评估了,中国是一个未来的国家,而且我特别追求一种理想,希望可以参加支持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当我到了这里,我发现其实这样的一个问题没有我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且很多西方学者对中国的法律体制的一些看法和理解还是很表面的,我发现我没办法直接到了就开始参加和支持法治的发展,而需要花很长时间来学习,所以从90年代到现在,我感觉我一直是在学习的状态,通过接公司的业务,通过跟学术界的交流,通过跟很多地方包括中央政府的接触,一直不断在学习。通过这一个学习我发现了一些宏观的现象,但是最近我感觉到一件事情,不能直接把一些外面的理念COPY到中国的环境,同时如果要利用国外的一些基本法律,因为现在很多都全球化了,必须非常科学,非常结合实际经验,通过很多的磋商和反思去落实这些理念,而且我觉得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在这20多年做得很优秀,我在整个世界接触中,我负责的国家范围,包括亚太区、非洲、中东的业务,我在所有地方没看到过任何一个国家有中国政府和中国学者的探索精神,也许是因为好几代的中国领导人都是有工程和科学背景的,也许是在法学界也是经常,把法律问题分析到最基本最核心,但是我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中国这几十年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
今天我可能就是分享一些我在跨国企业看到过的,在这两三年跨国企业的转变,在整个世界,按这些转变来评估一下,对中国企业现在的情况,包括中国大的企业要到全世界去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学习和参考。
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要重新思考很多最基本的假设。我认为要思考的假设是关于三个主角,一个是个人,一个是机构,一个是社区社团或者社会。这三个主角之间的关系很有助于我们分析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在欧美的法律体制里面,法律是建立在一种假设个人和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规定的,机构包括企业、政府,法律也是建立在这几个主角之间的不信任和对立关系。我发现这十几年里面,中国的话语里面一直讲是“和谐社会”,包括总理都一直强调,我们中国政府不讲三权分立这些,我觉得也是对于全世界有一些参考的,虽然在法律体制里面需要讲依法治国,但是是否有一些也能够最终靠和谐,按社区、机构里面的和谐关系有一个法律体制,而且我觉得中国的学者,中国的很多实际经验给社会贡献了很多好的学习案例,供西方学者来学习。
在这里面,企业起啥作业?企业作为一个机构,特别是跨国企业有一些角色,但是公司能够带来很多经济业的发展,同时企业也有一些责任,所以企业对它的员工有责任、对它的环境有责任,对周边的社区有责任、对政府有责任,任何一个责任有很多法律来支持和治理。跨国企业我觉得从30、40年以前,或者更长以前的历史,也是走过一个过程,可能老早以前有跨国企业的时候,跨国企业虽然是带动经济发展,但是很多跨国到其他几个国家做国际投资或者贸易的时候,是为了利用一些新的地方市场或者资源或者人力等等,而且有些时候他们的做法不是特别有用,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因为多种因素,包括全球化,媒体的观察,股东权力的加强、融资的流动这些原因,跨国企业特别是大的跨国企业对于它的合规,方方面面的合规慢慢的变敏感,非常的谨慎,所以在某些地方,跨国企业会超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方的标准和要求,这个有些时候可以看在劳动方面、